根据《辽宁省2023年“大禹杯”竞赛考评方案》,为做好2023年“大禹杯”竞赛考评,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23年度市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大禹杯”竞赛考评和我市承担省“大禹杯”竞赛任务完成情况自评。
二、考评与自评组织
1.对县(市)区、开发区考评。
由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考评领导小组、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营商环境局等考评单位,按照考评内容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考评。
2.市级自评。
由承担省考评指标的各市直牵头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三、考评与自评内容
1.市对县(市)区、开发区考评内容。
根据《辽宁省2023年“大禹杯竞赛考评方案》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市对承担省复核任务的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考评的2023年“大禹杯”竞赛考评8项重点任务,总分292分,加减分各10分。各市直考评单位考评指标及赋分情况为:市水利局48项253分;市营商环境局1项4分;市发展改革委1项4分;市农业农村局2项23分;市水利局(市河长制办公室)1项8分。加减分项10分,由市水利局负责考评。
结合我市实际,对10个县(市)区、开发区进行全面考评,总分292分,加减分各10分。各市直考评单位考评指标及赋分情况为:市水利局47项201分;市营商环境局1项5分;市发展改革委2项6分;市财政局1项4分;市农业农村局2项26分;市住建局2项10分;市生态环境局6项17分;市公安局1项4分;市交通局2项2分;市水利局(市河长制办公室)3项17分。加减分项10分,由市水利局、市住建局负责考评。
2.市级自评。
各市直牵头单位承担考评指标情况为:市水利局47项201分;市营商环境局1项5分;市发展改革委2项6分;市财政局1项4分;市农业农村局2项26分;市住建局2项10分;市生态环境局6项17分;市公安局1项4分;市交通局2项2分;市水利局(市河长制办公室)3项17分。加减分项10分,由市水利局、市住建局负责考评。
四、考评和自评程序
(一)市级自评程序。市直各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各省(中)直考评单位具体考评要求,对2023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各省(中)直考评单位,抄送省水利厅。
(二)县(市)区、开发区考评程序
1.细化要求。各市直考评单位可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明确考评组织形式、方式、时间等具体要求,印发各对口部门遵照执行。承担“合理缺项”的单位,要与上级考评部门及时沟通,确保考评指标上下一致。
2.县(市)区、开发区自评程序。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本办法及各市直考评单位具体考评要求,对2023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各市直考评单位,抄送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将承担省复核指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3.部门考评。各市直考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等情况,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评,形成书面意见,于2023年12月25日前送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县(市)区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评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得分计算方法
县(市)区、开发区考评得分=得分率×300+加减分。
市级自评得分=(得分率×300+加减分)×0.5+各县(市)区、开发区考评得分的平均分×0.5。
注:得分率=应考评指标(内容)得分/应考评指标(内容)满分×100%。
附件:
1.辽宁省2023年“大禹杯”竞赛市级自评标准。
2.鞍山市2023年“大禹杯”竞赛县(市)区、开发区考评标准。
3.鞍山市2023年“大禹杯”竞赛承担省复核县(市)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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