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首次给出绿色金融“官方”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水利部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将“拓展融资模式”作为保障措施之一,明确提出“完善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节水领域的相关政策,积极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依法合规支持节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辽宁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拓展融资模式”由辽宁省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同年,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鞍山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分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落实“拓展融资模式”。2019年起,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推出“节水贷”业务,福建、浙江、上海、吉林、河南等省份也相继开展“节水贷”业务。
二、政策规定
(一)支持领域。涵盖了城乡节水供水、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节水科技创新、其他节水服务6方面。优先支持水效领跑者企业(单位)、省级及以上节水标杆企业(单位)和节水型企业(单位)等6类节水项目。
(二)优惠政策。鼓励有关各类金融机构在保障信贷资源、优化授信方案、优化贷款期限、实施利率优惠、创新担保方式、提高审批效率6方面制定金融优惠政策。
(三)申请程序。依据“单位申请、政府推荐、金融机构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申请程序,登录“辽宁省水利厅网站(https://slt.ln.gov.cn)—节水贷”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节水贷”项目申请表》。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属地原则自主选择县级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经逐级报备至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汇总形成“节水贷”备选项目库并定期与辽宁省分行共享,由其向有关金融机构推送。有关金融机构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加强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辽宁省分行按季度将发放“节水贷”情况与省水利厅共享。
(四)组织实施。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实施,省水利厅和辽宁省分行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分行关于转发“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