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办明〔2023〕6号)要求,市水利局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内容
清理范围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一)规章
《鞍山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1、《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鞍政办发〔2012〕34号)
2、《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52号)
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31号)
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32号)
5、《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46号)
6、《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8〕30号)
7、《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8〕51号)
8、《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9号)
(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规范市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鞍水发〔2015〕253号)
2、鞍山市水利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鞍水发[2016]91号)
3、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水发〔2017〕18号)
4、鞍山市水利局、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鞍山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水发〔2020〕39号)
(四)其他文件:
2000年以来文件(含代政府起草文件及本部门制发文件)。
二、清理结果
我局严格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经清理确认:
(一)规章
拟保留:
《鞍山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拟保留4件:
1、《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52号)
2、《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46号)
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8〕30号)
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8〕51号)
拟修改1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9号)
拟失效3件:
1、《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鞍政办发〔2012〕34号)
2、《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31号)
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32号)
(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保留3件:
1、鞍山市水利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鞍水发[2016]91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水发〔2017〕18号)
3、鞍山市水利局、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鞍山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水发〔2020〕39号)
废止1件:
《关于规范市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鞍水发〔2015〕253号)
(四)其他文件
无修改废止其他文件(含代政府起草文件及本部门制发文件)。
鞍山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