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基石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西鞍山铁矿采选联合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予以许可。
本次许可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西鞍山铁矿采选联合项目取水工程位于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街道东西河村,建设项目取水为矿坑涌水,年最大取水量328.50万立方米。
你公司应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建立完善节水制度,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附件:关于报送《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西鞍山铁矿采选联合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报告
鞍山市水利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