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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水行审〔2024〕4号丨鞍山市水利局关于海城市中央跨河路市政燃气工程涉海城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时间:2024-09-19 08:21 来源:鞍山市水利局 作者: 点击:


    海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报批海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海城市中央跨河路(穿越海城河)市政燃气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海华燃发字〔2024〕22号)及附件资料收悉。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海城市中央跨河路(穿越海城河)市政燃气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已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关于海城市中央跨河路(穿越海城河)市政燃气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工程建设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按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审查意见执行。

    二、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应做好施工安全管理,不得影响周边水利工程、涉河建设项目安全运行,加强废水、废渣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运施工设施及废渣,恢复河道原貌。

    三、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接受水利部门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工程开工建设前主动联系海城市水利部门做好开工备案工作,运行期间如涉及工程穿越河段的河道治理、堤防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做好配合。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道沿线应设立醒目标识,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利部门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四、本批复仅适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事宜由你单位自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涉及燃气安全,你单位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及运行稳定。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控制出入点位置,如确需变更,你单位应向市水利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工程建成及运行期,你单位要做好度汛方案,完善度汛措施,工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部分要强化防汛安全管理,确保度汛安全。

    七、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延续申请。

     

    (鞍水行审〔2024〕4号)鞍山市水利局关于海城市中央跨河路市政燃气工程涉海城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鞍山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签发单(鞍水行审〔2024〕4号)

    (鞍水行审〔2024〕4号)鞍山市水利局关于海城市中央跨河路市政燃气工程涉海城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鞍山市水利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