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第五条 局相关行政执法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承办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实施;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
(五)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主体在形式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七条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鞍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分别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在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本级政府网及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布前应当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执法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时在鞍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和更新。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