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3号令)第五十一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取用水户申请,依法注销鞍山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要自行封闭取水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特此公告。
取水许可权人名称 | 原取水许可证号 | 注销原因 | 注销时间 |
鞍山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 | C210311G2021-0041 | 用户申请,依法注销 | 2025年8月14日 |
鞍山市水利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