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千山温泉康复医院:
你单位提交的《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千山温泉康复医院地热水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予以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千山温泉康复医院位于千山风景区倪家台村。项目用水区域分为两部分,理疗水疗中心面积2110平方米、职工休养中心2850平方米,项目原有一眼地热水井。
二、批准事项
同意变更取水地点,变更地热水井坐标为:东经 123°07′58.95″,北纬 41°03′05.84″。
其他技术要求按照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报送〈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千山温泉康复医院地热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中水辽沈审字〔2025〕1号)。
三、有关要求
1.你单位应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在线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
2.取水工程运行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
3.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水资源和节水管理。
鞍山市水利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