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 意见征集
    鞍山市水利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鞍山市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12-03 08:27 来源:鞍山市水利局 作者: 点击: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水利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水合〔2024〕34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推动物防、技防、人防协同提升,统筹发展与安全,全面提升我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

    主要目标:到2025年,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基本消除,重点领域防洪抗灾能力有效提升,洪涝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到2026年底,高质量完成2024年洪涝灾害恢复重建任务。到2030年,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现代化防洪工程体系、城乡防洪排涝体系、重点领域防洪抗灾体系、支撑保障体系,重点领域防洪抗灾能力显著增强,监测预报预警精准度和预见期大幅提升,能够有效防御流域性特大洪水。

    二、完善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布局

    (一)做好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加强洪水风险管理,对重要防洪保护区、中小型水库、中小河流等开展洪水风险分析,完善洪涝灾害风险图。逐步开展重大输供水、重要交通干线等重点设施和粮食主产区专项评估。(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科学布局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在重点流域科学布局水库、堤防、排涝泵站等防洪排涝基础设施,构建标准适宜、风险可控、安全可靠的防洪安全保障体系。配合省直部门编制辽宁省山洪沟防洪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深入推进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积极做好鞍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准备。推进重点涝区治理,加强黑土地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高水平建设防洪排涝抗灾支撑体系,完善高风险区域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布局建设一批“平急两用”设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

    (三)积极推进水库建设。推进岫岩县石湖水库建设,开展岫岩县前营水库现有调蓄工程扩容前期论证。常态化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实施病险水库动态清零,科学推进水库清淤疏浚。推进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实施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及巩固提升。(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大力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完成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实施辽河干流滩区整治。谋划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洪沟治理项目,重点推进青苔峪河、小柳河河道工程治理,配合省水利厅推进外辽河连通工程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深入推进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落实国家“三北”工程建设,通过人工造林和退化林修复等措施,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促进沙化土地治理。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统筹防洪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黑土地侵蚀沟治理及坡耕地综合治理工程,有效利用各类水利设施和生态空间拦洪蓄水。科学实施辽河干流生态封育。(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城乡防洪排涝体系

    (六)加大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力度。统筹流域防洪和城市防洪排涝,加快城市防洪规划修订和编制,优化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原则,实施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加快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建设。提升老城区高风险点位防洪排涝能力,更新改造排水管网,因地制宜科学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高标准规划建设新城区防洪排涝设施。高风险地区配备必要大型移动排水装备。(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防洪与抗旱兼筹、外排与内蓄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严格遵守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留足雨洪通道和蓄滞空间。全面清理恢复违法违规侵占的自然蓄滞洪空间和行洪排涝通道,加强城市自然水系保护修复。积极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持续推进海绵型建筑、小区、道路、场站、公园建设,新建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统筹考虑雨水调蓄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消除农业农村防洪排涝重大隐患。村镇规划避让高风险区域,留出充足的行洪通道。加强山洪和地质灾害重大隐患调查,编制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总体实施方案。重点灾害易发区配备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装备,有效保障“断路断电断网”极端情况下通信联络需求。加强粮食主产区、设施农业重点区域排涝设施建设,加快实施重点涝区治理,新立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要配套必要的防洪排涝措施。开展粮库洪涝风险排查,健全粮库防洪体系。(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重点领域防洪抗灾体系

    (九)健全重点领域防洪安全制度标准。推进重要通信、供水、交通、能源、储备等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确保安全的防洪标准。完善重点领域防洪安全制度,分区分类分级明确设防标准。实行防洪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一体设计、优先建设,项目选址选线避让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域。落实在建工程防洪度汛责任,杜绝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增强重点领域防洪抗灾能力。全面开展重点领域防洪抗灾问题排查,加快推进防洪设施改造提升。推进城市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实施饮用水安全提质升级行动,加强战略储备水源研究。改造提升迁建重要设施薄弱环节,增强整体防洪抗灾能力。提高工业园区防洪排涝能力,建设必要溢流污染调蓄设施。严格监管审批,洪水高风险区域不得设立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提升重点领域防洪抗灾协同水平。重点设施防洪纳入流域和城乡防洪体系统筹考虑,按照一体规划、企业主建、属地主管原则加强协同配合。有关地方政府支持企业改造提升防洪抗灾能力,履行属地责任。新建基础设施避让行洪通道,调整城市防洪分区和行洪通道,充分考虑已有重要设施防洪安全,科学确定邻近区域抽排能力。认真排查穿(跨)堤设施等的防洪风险,及时改造提升、消除隐患。(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防洪排涝抗灾支撑体系

    (十二)加快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加快构建气象卫星和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加强水文气象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极端天气、洪水预报质量和气候预测能力。优化气象监测站网布局,组成高密度气象监测网,增强精密监测能力与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气象局、辽宁省鞍山水文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抗洪应急能力建设。配强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健全应急救援专门场所和配套设施装备。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为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快速投送、抢险救援、通信指挥等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应急演练。推进高风险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快公共设施和乡村旅游设施等“平急两用”改造。依托现有防汛物资储备库,优化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布局,提高应急物资快速调运能力,健全应急物资运输体系。强化应急通信保障,开展抗洪救灾专题培训,增强干部群众应急救援技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水文气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合作与数据共享,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充分利用气象、水文等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密切监测雨情、水情、工情等防汛信息,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不断提升气象、水文监测信息应用水平。(责任单位:辽宁省鞍山水文局、市气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十五)组织保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末端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进行调度,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对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负总责,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十六)资金保障。密切沟通省直单位,全力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充分用好农林水、城乡建设、交通等资金渠道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统筹支持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项目。

    (十七)空间保障。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构建与资源环境相匹配的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及时做好土地要素保障。

    (十八)制度保障。做好规划环评,健全防洪相关管理制度和地方标准。强化河湖长制,充分发挥各级总河长的牵头抓总作用。

    (十九)督导考评。加强方案实施全过程管理、分类督导和跟踪评估。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程任务建立台账,适时开展考核评估。因出现廉洁问题、防洪排涝减灾工程质量不达标、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终身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