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鞍山市水利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鞍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行使。
委托单位:鞍山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高飞
职务:鞍山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烈士山街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0000111064XD
受委托单位:鞍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牛爱民
职务:鞍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烈士山街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300MB1993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水利部 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第十九条之规定。
受委托单位鞍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以委托方鞍山市水利局名义行使涉水事务行政执法权。
1.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处理正当。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2年。
2025年12月22日